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条例》),3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建设部于2007年6月26日颁布的《建设企业资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扩建工程和其他建设活动的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建筑企业的资质分为三个序列:总建筑合同资格、专业合同资格和施工服务资格。
按照规定,企业在取得建筑企业质量证书证书后,可以在资质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公司可以申请一个或多个建筑企业资质。第一个申请或延期申请人应申请最低资格。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留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设备,以满足相应建设企业的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和资质许可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不得在一年内再将其转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格。
如果企业通过不诚实的手段获得一个施工企业的资质和贿赂,由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警告和罚款3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3年内不会再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